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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防-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守信激励 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浏览数:125次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厦公消〔2016〕198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守信激励 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大(中)队、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12月9日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消防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切实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支队防火监督处、各行政区大队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负责采集、推送、使用及管理本级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章 守信激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火灾且3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六条 符合守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红名单”。 第七条 守信行为“红名单”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在有效期内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则立即撤销“红名单”资格。 第八条 对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信用主体,支队、各大队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在消防审批、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消防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发生火灾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第十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第十一条 警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七)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九)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十二)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三)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四)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五)一年内单位或者个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次(含本数)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警示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为提示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警示失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提示失信行为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警示失信行为“黑名单”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支队、各大队可以按照严重程度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可以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对列入警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联合惩戒。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列入警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每季度将辖区消防安全警示失信行为“黑名单”抄送同级经贸、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推动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程序提交异议申请,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自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45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程序申请信用记录修复。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 “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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