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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防,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告知承诺书浏览数:602次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场所(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所在建筑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若干措施》(闽公消[2017]37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文件精神,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就部分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外)建设工程取消消防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为设在城市综合体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筑内的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外),且申请人自愿表示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2.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防火、安全疏散、灭火救援、消防给水、消防电源、暖通及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福建省、厦门市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不应破坏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构造防火、安全疏散、灭火救援、消防给水、消防电源、暖通及消防设施设置;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责任与监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要求,按《告知承诺书》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消防安全。建设单位应将签署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分别报备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窗口、所在商业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处。 所在商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或者设计、施工、维保单位,应认真贯彻省总队关于减负放行、取消或优化审批的文件精神,不得人为设限申报审批或拒不配合,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支队(大队)将依法严格查处。 支队(大队)将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其是否按本《告知承诺书》的有关要求实施。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告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实施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三、其他有关问题请咨询:0592-7703119。
申请单位的承诺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并愿意接收将被依法查处。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盖章) (**区大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厦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单位、商业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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